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02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建路92号1-2幢1层5号。
法定代表人:郭豫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德平,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成都蓝优速卡丁车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白衣上街177号2栋三楼1号。
法定代表人:朱旭东,经理。
原审第三人:成都吉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白衣上街177号5栋1单元2层202号。
法定代表人:邬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姝,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昕眉,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黄霞,女,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审第三人:吴建英,女,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原审第三人:张召全,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审第三人:刘世蓉,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原审第三人:郑雄光,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原审第三人:王**勇,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原审第三人:李平春,女,196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原审第三人:刘燕,女,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原审第三人:刘朝慧,女,199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审第三人:李汶璃,女,199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原审第三人:张家荣,男,199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
原审第三人:袁婷婷,女,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第三人成都蓝优速卡丁车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优速公司)、成都吉益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益公司)、黄霞、吴建英、张召全、刘世蓉、郑雄光、王**勇、李平春、刘燕、刘朝慧、李汶璃、张家荣、袁婷婷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6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诉讼费用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童庆勇
审判员 罗建文
审判员 冯 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青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