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民初2952号
原告:四川裕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爪小区逸都路20号4栋1楼附77号。
法定代表人:郭裕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贵,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中亚吉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1868号2栋1单元25楼2509号。
原告四川裕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亚吉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投保保证金未退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裕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裕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鲜 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周杰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