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3民初3298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津源蔬菜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望海楼东沿河大街9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保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宜白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津源蔬菜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保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津源蔬菜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津源蔬菜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津源蔬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07元,减半收取计4354元,由天津市津源蔬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