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房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天津房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22150号
原告:***,女,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房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97439557R。
法定代表人:屈连明,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46651037M。
主要负责人:石洪峰,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美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房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原告自愿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扬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