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925民初956号
原告:福建省周宁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50925789047673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宁县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筹建指挥部,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工商所大楼,组织机构代码证:31534070-4。
法定代表人:***,指挥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敦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周宁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宁县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筹建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吕雄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蒋承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