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周宁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周宁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15执19357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周宁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2年10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东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执行(2017)沪0115民初43714号原告福建省周宁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还款义务,在限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周某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XXX弄XXX号全幢房产已由他院在先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沪0115执1935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任承樑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诸劭劭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