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济润石油海运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济润石油海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1113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站,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济润石油海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号津滨大厦五层526房间,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河东金融大厦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39698957F。
法定代表人:王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琳,女,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天津济润石油海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2014年6月21日至2014年7月20日期间及2019年3月份、2019年7月份至9月份的工资、2020年1月份至2020年10月份期间工资,共计203,860.3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1月至2020年10月份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共135,067.4元;3、判令被告支付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经济补偿金221,000元,上诉费用合:559,927.74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自2008年1月14日开始入职被告处工作,自2014年开始被告公司便无法定节假日,且被告经常性迟延发放原告的工资,截止2020年10月份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203,860.34元,另,在法定节假日上班期间,被告也未支付加班费,原告无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020年11月13日原告依法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因超过45天未作出裁决,该委作出津滨劳人仲定字[2020]第40906号决定终止决定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
被告天津济润石油海运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实际经营地为天津市河东区,故应当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被告天津济润石油海运服务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天津市河东区,因此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天津济润石油海运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雨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