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济润石油海运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庄吉船业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3执6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磐石珠江路666号。
诉讼代表人:娄亦捷,浙江**船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朱捷峰,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翁非凡,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济润石油海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122号2段G37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炜,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温商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浙江**船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济润石油海运服务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1947160元。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天津海事法院查询了各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天津济润石油海运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苗苗
审 判 员  官昌海
代理审判员  吴延学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员  陈 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