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盈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东盈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福州远界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民申6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东盈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福新中路89号和声工商大厦9层1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09号东煌大厦1-4层。
负责人:**,行长。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州远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420号(原东门住宅小区)4#楼04店面。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6月13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
再审申请人福建东盈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二审上诉人福州远界贸易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终7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福建东盈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以其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东盈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东盈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唯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