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盈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东盈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桂林全州县大碧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民终8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东盈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福飞路146号源脉温泉游泳馆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57358944J。

法定代表人:陈欣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铭铭,福建闽榕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州县大碧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全州县庙头镇李家村委大碧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330661338M。

法定代表人:宾恩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军峰,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东盈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州县大碧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19)桂0324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批准,同意给予当事人庭外和解三个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不清,实体处理不当,应当予以发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19)桂0324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收诉讼费78476元,由本院退回给福建东盈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鹏

审判员 徐 刚

审判员 唐国登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陆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