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民终8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东盈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福飞路146号源脉温泉游泳馆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57358944J。
法定代表人:陈欣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铭铭,福建闽榕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州县大碧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全州县庙头镇李家村委大碧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330661338M。
法定代表人:宾恩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军峰,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东盈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州县大碧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19)桂0324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批准,同意给予当事人庭外和解三个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不清,实体处理不当,应当予以发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19)桂0324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收诉讼费78476元,由本院退回给福建东盈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鹏
审判员 徐 刚
审判员 唐国登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陆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