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11民初7350号
原告:阙某,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某。
诉讼代表人:福建某有限公司管理人,由福建某清算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破产管理人负责人:高某,福建某清算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光正大(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光正大(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阙某与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阙某于2025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阙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危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