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吉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利洋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安吉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02民初1525号之一
原告天津利洋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安吉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安吉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38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天津利洋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提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利洋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安吉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338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审判员  许晓宁
书记员  石永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