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吉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熹辉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安吉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1民初2314号之二
申请人天津市熹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安吉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提交了其名下被冻结的招商银行以及天津银行的账户明细,显示截至2013年10月13日招商银行账户余额为56898.13元,截至2020年9月21日天津银行账户余额为1863886.43元,故申请解除对其浙商银行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安吉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浙商银行1100××××3638账号中存款20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安吉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天津农村商业银行9031××××6067_000156账号中存款2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昌辉
书记员  张乃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