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民辖终4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新传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561号。
诉讼代表人:牛小琼,该公司清算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义,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安吉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昌图道七号470-B5。
法定代表人:吕海龙,经理。
上诉人***天新传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安吉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6民初37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新传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签订过买卖合同,双方之间也没有买卖合同关系,故本案不适用接收货币一方管辖的规定。本案应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确定管辖。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相互矛盾、不能自圆其说,且时隔十年之久才提起诉讼,不合常理,有伪造证据嫌疑。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支付货款且提交了初步证据,双方均认可未签订书面合同,故本案应依据法律规定确定管辖。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被上诉人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鸿云
审 判 员 张 璇
审 判 员 史军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唐新轶
书 记 员 王 哲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