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吉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安吉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1民初2561号 原告:***,男,1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安吉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与保康路交口宝能创业中心A3A03平层-109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安吉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杨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 本法律文书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