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1民初2561号
原告:***,男,1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安吉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与保康路交口宝能创业中心A3A03平层-109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安吉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杨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
本法律文书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