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1905号
原告:天津市安吉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与保康路交口宝能创业中心A3A03平层-109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碧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津围公路东(天津小淀国际当代艺术区内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原告天津市安吉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碧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安吉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安吉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天津市安吉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达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