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临朐美华建材有限公司、天津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4民初25号
原告:临朐美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辛寨街道办事处卧龙路口北1200米(张家大山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061957754X。
法定代表人:刘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树华,山东新境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178号内市政1号楼1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10322201XG。
法定代表人:吴云良,经理。
原告临朐美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临朐美华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朐美华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朐美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1元,财产保全费920元,由原告临朐美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长志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邹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