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24执19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7251978********,住昌乐县城南街道办事处***洼村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7251987********,住昌乐县营丘镇李家洼子村3号。
申请执行人:李利成,男,1980年5月14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7251980********,住昌乐县北岩镇***村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7251972********,住临朐县城南街道办事处***村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7251962********,住临朐县城南街道办事处***洼村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7251980********,住临朐县城南街道办事处***村62号。
被执行人:天津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178号内市政1号楼1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22]第99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利成、***、***、***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19500元。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天津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2年9月9日、9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等信息,未发现可执行财产。
2022年11月14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等信息,未发现可执行财产。
2.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2022年12月10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22年11月25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财产调查情况并询问对悬赏执行及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不同意进行悬赏执行,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利成、***、***、***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劳人仲案字[2022]第9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执行员 **坤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