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天津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24执15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执行人:天津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10322201XG,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178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临劳人仲案字[2022]第243号仲裁裁决书,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13780元。 1.本院于2022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天津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亦未到我院说明情况。 2.2022年7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保险、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两个,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10月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39.04元。 3.经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4.2022年10月25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相关执行、财产调查情况并询问有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执行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继续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执行及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却无财产可供继续执行,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724执153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