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河东区美东房地产开发公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2民终38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河东区美东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经路与八纬路交口绚丽园公建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赞,天津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174号(178号市政楼底商)。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四经路3号。
负责人:XX,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委员会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东盛房屋经营管理站,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荣泰公寓3号楼3门103,实际办公地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互助南里**号楼旁小*楼。
法定代表人:***,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站部长。
上诉人天津市河东区美东房地产开发公司因与五被上诉人*福起、***、天津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河东区建设管理委员、天津市东盛房屋经营管理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2民初5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涉诉房屋权属登记情况及转让情况审查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2民初51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河东区美东房地产开发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李静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