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京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京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55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京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京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64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鉴于案件需要长期履行,经本院明释,申请执行人同意在不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下,案件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3民初64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彬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班 凯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