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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某公司与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723民初1564号 原告:天津市某公司。 住所地:北辰区双街镇张湾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原告天津市某公司与被告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某公司于202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天津市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元(已减半),由原告天津市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