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民初359号
原告:淄博***观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青年路街道正阳路盛世国际A座91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廊坊市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建国道249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淄博***观砖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淄博***观砖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观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观砖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