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民初35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观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青年路街道正阳路盛世国际A座91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廊坊市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建国道249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2)鲁0306财保832号民事裁定书及(2022)鲁0306执保167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廊坊市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