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某某观砖有限公司、廊坊市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民初35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观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青年路街道正阳路盛世国际A座91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廊坊市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建国道249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2)鲁0306财保832号民事裁定书及(2022)鲁0306执保167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廊坊市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