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1671号
申请人:淄博***观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镇东铺村0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NX70N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廊坊市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建国道249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41519360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观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廊坊市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2022)鲁0306财保8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76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76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