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财保832号
申请人:淄博***观砖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镇东铺村0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NX70N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廊坊市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建国道249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41519360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廊坊市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6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愿为申请人此项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观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各个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76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6.00元,由申请人淄博***观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