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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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20310号
原告:义乌市集乐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圣成国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常运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集乐卫浴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圣成国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集乐卫浴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集乐卫浴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集乐卫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7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集乐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