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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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8737号
原告:义乌市**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娟,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市圣成国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常运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圣成国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管道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