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思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思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民辖终3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思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工业区(供销社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思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5民初424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北辰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第一,本案的约定管辖无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上诉人提交的《劳务施工协议》中约定,任何一方可向被上诉人注册地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起诉,但被上诉人实际经营地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并非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且与本案无实际联系,该约定管辖协议无效。第二,本案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以提供劳务的方式,按照被上诉人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所使用的材料系从被上诉人处领取,且费用结算为按工时和劳动力单价进行结算,符合劳务合同的实质要件,而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如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则一审法院仅能受理位于天津市宝坻区的涉案标的诉讼,对其他涉案标的不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天津市思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审诉请和其提交的初步证据,本案宜按照合同纠纷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天津市思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施工协议》中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管辖条款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劳务施工协议》中的甲方为天津市思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其注册地位于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工业区,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奕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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