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5民初10979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天强诺信(北京)展览展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天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贵,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颖,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天强诺信(北京)展览展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强诺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天强诺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贵、郭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1 687.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入职被告处次日,被告拿出两份空白的劳动合同书,原告签完字后被告拿走,直至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原告和人事经理讨要劳动合同也没有成功,仲裁委未查证公司文件发放记录及相关佐证就草率认定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未交付劳动者持有,对原告无约束力,应视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了维护***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天强诺信公司辩称,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认可裁决结且已经履行完毕,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称其于2019年4月1日入职天强诺信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8月8日,天强诺信公司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庭审中,天强诺信公司提交了有***签字的劳动合同书,***认可劳动合同书上其名字系本人所签,但称签字后天强诺信公司收走了两份合同原件,其不持有合同原件,劳动合同不对其发生法律约束力。
经询问,双方均认可2019年4月1日起前三个月***工资为每月16
800元,自2019年7月起工资调整为每月21 000元。
***曾到开发区劳仲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确认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间与天强诺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天强诺信公司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17.47元;3.天强诺信公司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间工资47 950.2元;4.天强诺信公司支付2019年7月13日至2019年7月14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6155.17元;5. 天强诺信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1 687.1元;6. 天强诺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 000元。2020年4月2日,开发区劳仲委裁决:一、确认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天强诺信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17.47元;三、天强诺信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间工资39 275.71元;四、天强诺信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7月13日至2019年7月14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3862.07元;五、天强诺信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 850元;六、驳回***的其他申请请求。天强诺信公司认可裁决结果,***认可该裁决的第一、二、三、四、五项,不同意裁决的第六项,诉至本院。
另查明,***认可已经收到了天强诺信公司支付的前述裁决书前五项所涉及的款项。
庭审中,***提交其自称与天强诺信公司人事经理于2020年8月8日的短信记录,短信记录载明“我是吴经理,您在哪,开公司交接完成手续,拿合同,办完才能发工资,来公司,倪工,您不来交接工作,工资您是不要了吗?”天强诺信公司认可系***与该公司人事经理之间的短信记录,但不认可***的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本案中天强诺信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系***本人所签,***提交的证据不足以佐证天强诺信公司收走了其应持有的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间***与天强诺信(北京)展览展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天强诺信(北京)展览展示有限责任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17.47元(已履行);
三、天强诺信(北京)展览展示有限责任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间工资39 275.71元(已履行);
四、天强诺信(北京)展览展示有限责任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7月13日至2019年7月14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3862.07元(已履行);
五、天强诺信(北京)展览展示有限责任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 850元(已履行);
六、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运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若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