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303执35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执行人:温州大山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香樟路11号望海公寓19幢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5517872170。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与被执行人温州大山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民终35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温州大山建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492309.5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温州大山建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故本案可先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03执353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静
审判员*静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