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山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温州大山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03民初4322号
原告:***,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福乐、***,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大山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551787217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温州大山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89元,减半收取554.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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