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军与温州大山建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2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温龙开民初字第274号
原告:张成军。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温州大山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詹海霞。
本院审理的原告张成军与被告温州大山建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成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