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民初字第34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委托代理人:***。
被告:温州大山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詹海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温州大山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金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