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02财保251号
申请人:**,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
被申请人:温州大山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香樟路11号望海公寓19幢6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正快。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温州大山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温州大山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保全金额以736700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温州大山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保全金额以73670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光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苏 安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