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202执9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依***(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苏存堂,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同市浩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生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浩海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大同市浩海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的(2017)晋0202民初37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8年12月19日冻结了大同市浩海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大同市浩海集团红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浩海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浩海集团商贸有限公司、大同市华融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市浩海集团北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2021年4月29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依***(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持有的大同市浩海集团红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浩海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浩海集团商贸有限公司、大同市华融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市浩海集团北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的冻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大同市浩海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大同市浩海集团红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浩海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浩海集团商贸有限公司、大同市华融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市浩海集团北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樊国怀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孙子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