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202执946号
申请执行人依***(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同市浩海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依***(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浩海集团有限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1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国怀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