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执16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
委托代理人赵金保,北京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被执行人依***(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南邵镇双营西路86号院1号楼501号。
法定代表人苏存堂,总经理。
***与***、依***(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18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8881.08元及相应利息,要求被执行人依***(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3125元。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被执行人依***(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经调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1847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 庆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海燕
法官助理 廖子剑
书 记 员 朱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