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创艺园林有限公司

廊坊市园林绿化事务中心、河北创艺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民申9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廊坊市园林绿化事务中心(原廊坊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春,该中心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艳群,河北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婷,河北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河北创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姚建斌,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廊坊市园林绿化事务中心因与被申请人河北创艺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9)冀1003民初6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廊坊市园林绿化事务中心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9.17.1条约定,案涉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以廊坊财政审批中心决算为准。此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在被申请人提起诉讼及开庭审判之时,廊坊市财政评审中心尚未对案涉工程进行评审,也没有拒绝或拖延评审,故被申请人违反合同约定在财政评审前起诉并委托鉴定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二、原审判决适用的法律依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一、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二、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中,一审判决作出后,申请人未提起上诉,应视为申请人接受一审判决结果。一般而言,双方当事人约定以财政审批中心决算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但财政审批中心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计结论,经当事人申请,且符合司法鉴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本案中,被申请人涉案工程于2015年5月18日施工完毕,至2019年提起本案诉讼,财政审批中心始终未作出审计结果,此种情况已超出双方订立合同时的预期,一审法院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委托进行造价鉴定,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廊坊市园林绿化事务中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廊坊市园林绿化事务中心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俊山
审 判 员 薛月琴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董聚强
书 记 员 吴嘉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