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22财保16号
申请人:农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曹恩泽。
被申请人:吉林省隆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合隆镇合兴大路3333号。
法定代表人:曹建坤。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
被申请人: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雾九路1号管委会A区111-1室。
法定代表人:于立静。
被申请人:吉林省众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育民路1999号长春朝阳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孵化大厦713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全。
被申请人:河北创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三庄街88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斌。
被申请人:吉林中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中环16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许西国。
被申请人:长春添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郭家村郭家屯。
法定代表人:王金平。
被申请人:大连泰合恒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塔岭镇隈子村。
法定代表人:郝娟。
被申请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27号瑞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冬阳。
被申请人:南京施琅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199号1019。
法定代表人:朱文金。
被申请人:吉林省众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宏苑小区开发楼B区4#门市。
法定代表人:李雪。
被申请人:辽宁东林瑞纳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申鹏。
被申请人:长春市照隆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68号6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侯照水。
申请人农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隆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农安县合隆镇长春恒大新安生态小镇未售房屋943套(详单附后)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公司为申请人农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农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隆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农安县合隆镇长春恒大新安生态小镇未售房屋943套(详单附后),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农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洪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李丽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