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1民初3215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创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姚建斌,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创艺园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河北创艺园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河北创艺园林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4.12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书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雒李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