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创艺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创艺园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1民初3215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创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姚建斌,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创艺园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河北创艺园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河北创艺园林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4.12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书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雒李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