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锦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111执异256号
案外人:曹智理,男,汉族,1962年1月7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案外人:周小莹,女,汉族,1961年12月10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1月24日生,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云南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中街10号2楼223室。
法定代表人:韩兴旺,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锦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理想城市花园3幢3-23a号。
法定代表人:肖彬,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锦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2022)云0111执1526号一案中,案外人曹智理、周小莹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曹智理、周小莹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权利,本案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曹智理、周小莹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贾孟书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唐建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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