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执3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德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祥路5号1栋2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763442085F。
法定代表人:张立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平,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霸州市三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站前道北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670331837C。
法定代表人:金丽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廊坊市德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霸州市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享有到期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霸州市三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收苗木工程款1100346.2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程磊磊
书 记 员 白金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