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保新(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保新(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3民辖终4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夏建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覃院,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2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3年6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
上诉人***新(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8470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公司上诉称,因***新公司的注册地和办公地都在北京市西城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对于***新公司的上诉,***的委托代理人***口头答辩称:同意一审裁定。原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口头答辩称:同意***新公司的上诉意见,认为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并请求判令***新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故本案属于侵权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因侵权行为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新(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黄粲
审判员*瑞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