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燕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连银山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河北燕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6民初2150号
原告:山东连银山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北京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079670700W。
法定代表人:张玉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卿,山东诺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婕,山东诺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燕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35645336L。
法定代表人:陈燕超,董事长。
原告山东连银山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燕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连银山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连银山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连银山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16元,保全费1770元,由山东连银山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玉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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