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燕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连银山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河北燕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6民初2150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连银山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北京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卿,山东诺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婕,山东诺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燕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28号。
法定代表人:陈燕超,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连银山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燕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鲁0406民初2150号民事裁定书。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连银山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于被申请人河北燕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山东连银山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对被申请人河北燕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燕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融汇支行(账号:1305********)银行存款2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玉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