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3民初1523号
原告:***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古亭街11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614397188。
法定代表人:赵立娟,总经理。
被告:河北燕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35645336L。
法定代表人:陈燕超,执行董事。
原告***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燕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36元,减半收取计3718元,由***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向玉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政玮
书 记 员 刘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