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燕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5637号
原告:***,男,汉族,河南省长垣县人,现住河南省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换霞,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河北省大城县人,现住神木市店塔镇杨伙盘村。
被告:河北燕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陈燕超,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子依,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纬,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燕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燕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曹 葆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方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