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财保72号之一
申请人:廊坊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景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河北燕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燕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昆,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晶,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陕西信泽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廊坊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燕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信泽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2022)陕0881财保7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陕西信泽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XX支行账户(账号:XX)内存款7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廊坊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燕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对陕西信泽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本院认为,申请人廊坊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燕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对陕西信泽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应依法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信泽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XX支行账户(账号:XX)内存款7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孝华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乔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