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民二初字第9527号
原告天津联东华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汽车零部件产业园云景道1号汽车大厦901-17(集中办公区)
被告河北燕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228号。
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